1、评残程序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和鉴定后,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4)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写出评残报告,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需要调整伤残等级的,按上述程序审批。
2、补评程序
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以上(含),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
《军队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1988年8月1日前)的,由民政部门补办评残手续,《军队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后的,由所在部队补办评残手续。
3、换证程序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须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
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其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经审查无误后,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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