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费款所属期为2015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二、征缴时间
2016年8月1日-10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2016年残保金缴纳额=(2015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5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收减免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2.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五、征缴程序
(一)年审认定
2015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报送以下年审材料:《合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合肥市用人单位从业职工名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在集中征缴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采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报要求:(1)用人单位需如实填报表格所列信息。(2)“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本期应纳费额”为必填项目。(3)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务必填写“本期减免费额”。
2.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残保金时,应在申报界面同时录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减免性质”栏下拉框中进行减免备案。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特别提醒
本通告所告知的残保金年审认定时间、集中征收期、减免(缓缴)审批期限只适用于2016年,以后年度请遵照《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税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层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448号)文件要求执行。
感谢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27日
文章来源: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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