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的要求,近日,中国残联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15号),针对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及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便民、惠民政策。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规范建设与发展。推动医疗机构与康复、疗养、护理等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提高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
《通知》要求,对于已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康复综合评定等项目,要确保执行到位。要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险和护理补贴制度,对罹患大病的重度残疾人等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要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推广重度残疾人“先诊疗、后结算 ”制度,减少垫付费用和往返报销。
《通知》要求,各级残联要积极与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和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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